第二章
人格权与着作财产权是知识产权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保护作品及作者权益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 首先,着作人格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的个人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署名权:作者有权要求其作品在发表或展示时标明其署名,保护其个人声誉和荣誉。 2.修改权: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修订,确保作品表达的思想和观点符合其意愿。 3.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形式公开发表,包括印刷、传播、表演等。 4.禁止权: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篡改、变形或其他损害作品原貌的行为。 而着作财产权则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权:作者有权将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报酬。 2.翻译权:作者有权将其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3.衍生权:作者有权根据其原创作品创作衍生作品,如改编、演绎等,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 4.贩卖权:作者有权将其作品的实T复制品以销售或出租的方式进行经济利用。 因此,着作人格权注重保护作者的个人利益和尊严,强调作者对作品的JiNg神创作和表达的控制权;而着作财产权则更注重保护作者的经济利益,确保作者能够从其作品中获得合理的报酬。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对作者作品权益的全面保护T系。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产权是着作权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作用。 着作人格权指的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人格方面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公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