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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章:皇位继承序列

位继承与皇位继承相同,必须遵从两个基本准则,依照七大序列选定继承人。

    一个准则是“有嫡立嫡,无嫡立长;无嫡无长,兄终弟及”。

    另一个准则是“国有长君,乃社稷之福”。

    大明皇位继承七大序列如下。

    第一序列,嫡子嫡孙,即凡大行皇帝驾崩,朝无储君,须立嫡子嫡孙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子或皇太孙;年幼未冠者,虽嫡不得立;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

    第二序列,庶子庶孙,即凡大行皇帝驾崩,朝无储君,亦无已加冠嫡子嫡孙,须立庶子庶孙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子或皇太孙。

    第三序列,嫡弟庶弟,即凡大行皇帝驾崩,朝无储君,亦无已加冠皇子皇孙,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弟为皇太弟;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若无嫡母所出已加冠之弟,须立庶母所生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弟为皇太弟。

    第四序列,堂侄堂孙,即凡大行皇帝驾崩,朝无储君,亦无已加冠嫡子嫡孙、庶子庶孙、嫡弟庶弟,须立兄弟所出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侄或孙为皇太子或皇太孙,以先嫡后庶为序;若无兄弟所出已加冠之侄或孙,则立同祖父堂兄弟所出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侄或孙为皇太子或皇太孙,以先嫡后庶为序。

    第五序列,堂弟,即凡大行皇帝驾崩,朝无储君,亦无已加冠嫡子嫡孙、庶子庶孙、嫡弟庶弟、堂侄堂孙,须立嫡祖母一系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堂弟为皇太弟,以先嫡后庶为序;庶祖母一系堂弟,虽长不得立;若无嫡祖母一系之已加冠堂弟,须立庶祖母一系中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