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一章:巡抚制试点(下)
朱高煦针对巡抚制定的第一点要求,并没有超出众臣的意料,属於合情合理的范围。 可他接下来看似普普通通的一番话,却让在场的众臣眼前一亮,大开眼界。 “第二,定巡抚品级为正二品,位同一部尚书,权在节制监察地方三司;原布政使从二品、按察使正三品、都指挥使正二品等官阶品级不变,原三司职权不变,各对朝廷负责。” 解缙刚才分析唐代节度使时,提到了节度使对下属官员的任免权。 倘若巡抚想做一个大权独揽的节度使,对地方三司颐指气使,那麽这需要一个前提,即三司官员得是巡抚之属官。 但现在朱高煦说了,三司职权不变,各对朝廷负责。 所谓的“职权不变”,即太祖皇帝定下的老规矩,地方三司互不统属,分别执掌民政、司法、军事。 所谓的“各对朝廷负责”,即承宣布政使隶属於吏部和户部,提刑按察使隶属於刑部,都指挥使分别隶属於五军都督府,并听命於兵部。 朱高煦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却再次明确了地方三司的真正上级乃是朝廷六部,巡抚事权虽大,但三司非其私有衙门。 地方三司的事权,受到六部管辖,而巡抚之责主要在於节制与监督三司,协同三司处理事务。 巡抚有权节制、监督三司,此为以大治小。 同时,三司所具T掌管的军、政、法之事权又相对分散,并非巡抚所能全部支配。 尤其是朱高煦在准许各级地方官上题本、奏本的同时,还给予了三司等地方官员上密奏的特权。 通过密奏之制,朝廷对巡抚又可以做到以小制大。 而且,巡抚与三司之间也存在牵制,在这类大小牵制的情形之下